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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将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20-05-22 15:46:06

开展“暖心工程”、

打造“夏养山西”康养品牌、

建设“智慧养老院”

……



       5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利用闲置资源

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意见》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支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除申报******扶持社区建设项目外,各级财政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我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问题。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设区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
  

率先在偏关、宁武等地

开展“暖心工程”
  

      对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提质升级改造,逐步整合房屋简陋、设施陈旧、******系数低的敬老院,2020年重点整合入住20人以下的敬老院。到2021年,全省标准化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中心达到300个,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到区域性养老中心或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实现生活条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特困人员满意。
  

      各地要将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多渠道探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重点扶持以县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形成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
  

     探索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率先在偏关、宁武、静乐、兴县、临县、石楼、永和、大宁、天镇、广灵等地开展“暖心工程”,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实现对他们的服务和关爱。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
  

打造“夏养山西”康养品牌
  

      依托我省气候、区位、饮食、文化旅游等优势,紧紧围绕实施重大项目谋划,通过政策扶持和投资拉动,加快建设一批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村和森林康养基地。加大康养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一批旗舰龙头企业,自北(大同)向南(晋城)打造我省独特的融休闲、养生、养心、养老、旅居、医疗、护理为一体的康养产业带,努力构建大康养格局,着力打造“夏养山西”康养品牌。
  

       鼓励房地产业与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康养项目,有条件的城市可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点配建一定比例的养老公寓等,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密切协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积极与周边省市对接交流,建立信息平台,吸引周边省市老年人来晋旅居养生、抱团养老,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京津冀豫夏季养生的后花园。
  

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
  

      在提升医养结合能力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医中有养,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签约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加快建设全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建英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闫婷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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